金融机构如何保全汽车金融业务中的抵押物?
2023-02-08 18:54:38
来源: 中联信数字科技杨宇 慎行

浅析汽车金融业务中的保全抵押物行为的法律认定

业务模式简介

Part.1

汽车金融业务包括汽车抵押贷款(简称车抵贷)、购车分期业务(简称卡分期)、汽车质押贷款(简称押车),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等。近年来为了提高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国内汽车消费后市场的蓬勃发展,逐步赶上发达国家汽车消费市场的成熟性、便捷性,各类金融机构(包括网贷企业)大力开展上述汽车金融业务以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就拿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来说,其模式为消费者先缴纳一定比例(10%-30%)的首付款购买小汽车,剩余款项分期还款或者分期支付租金,按照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此时汽车的所有权还未转移到消费者(以下简称客户)名下,直至客户付清所有款项,车辆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还款期间车辆所有权桂抵押权或债权人所有。客户需签订《购车协议》、《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或者《贷款合同》等各类协议,并依据合同、协议约定在车辆权属公安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并载于《机动车登记证书》(俗称大绿本)上。

上述合同中一般还明确了客户一旦违约(欠缴租金或贷款逾期)时的处理办法,包括抵押权人或债权人有权暂时收回保管抵押物,通过诉讼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收回欠款的方式,这样做法全完符合《民法典》第1177条所规定的自力救济的要求。这种方式伴随着融资租赁业务传入国内之始沿用至今,大到几百吨的大型设备、飞机、轮船,小到货物以及机动车,属于国际通行方式。


目前存在的矛盾

Part.2

作为一种金融产品,风险永远是这个行业的第一考量要素,而目前在国内,因存在大量不规范的地下“黑车”产业链与不规范的汽车拆解业务,所以融资租赁业务贷中、贷后的最大问题是车辆被客户二次质押套取钱财,转卖或当“黑车”流入地下市场,进一步卖给边远地区或流入广东成田、江苏连云港、山东临沂等地的非法拆解工厂,化整为零,逃避还款,使金融机构、助贷机构、融资租赁企业等损失惨重却无很好的应对政策。听到这样的情况大家可能想说,既然客户违约了,可以起诉相关租车、借贷的客户啊,但是这又引出了如下矛盾,那就是全社会不断增长的诉讼需求与司法机关因人员不足等原因不能很好地承接审理、调解、执行案件的诉讼资源紧张的矛盾。

当前汽车金融业务多集中于经济教发达的人口大省,而且此类省份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件量激增而与之配套的司法人员编制无法同步增加的问题,所以目前司法机关也在多方联动推动诉源治理,期望将大量案件以诉前调解等方式消弭掉,平复矛盾纠纷。但是任何能力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现实情况是仍有巨量的汽车金融相关案件(还包括其他金融纠纷)面临民事立案难、起诉难、执行难的问题。国内主流汽车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每家都有上万件甚至数万件人车失联案无法及时立案,其中不乏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每年因此国有资产巨量流失,从业的助贷机构、担保机构巨额亏损甚至因此倒闭。


金融机构、从业企业的破解之法

Part.3

为了最大限度保全住资产,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企业一般采取如下方式:一是找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转让剥离这部分不良资产;二是自建团队,通过催收、诉讼的方式收回资产;三是将催收、诉讼等业务外包给相关金融服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进行委外催收,而催收无外乎几种方式:电话、上门或暂时控制抵押物(俗称拖车),这些都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很无奈但是很有效果,所以金融机构乐于采用。那么为什么它们都乐于采用自力救济方式呢?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司法救济能力不足。如上文分析的,金融机构或者融资租赁企业的债权人要控制抵押物止损,而汽车是动产,是流动的,可转卖、可拆解的,需求司法途径无法达到快速控制抵押物的目的,措施控制的最好时机,就算通过法律途径胜诉,也面临花费诉讼成本而无法收回资产的局面,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所以将车辆暂控(拖车),既符合《民法典》第1177条的自力救济的规定,符合双方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又能够及时有效止损,是当前汽车金融行业内采取最多的贷后催收方式。


保全行为的限度与法律风险

Part.4

上文所提的保全方式涉及到要控制抵押物车辆,而客户或“黑车”产业链肯定是不愿意的,因一方想要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风险,拿回属于自己的资产;而另一方是要逃避还款义务甚至是恶意逃废债,故而双方的立场是对立的,容易引发纠纷或冲突。所以外包业务团队、贷后团队为了避免正面发生冲突,一般采用备用钥匙、开锁、专用平板拖车将车辆暂时移走控制,而在控制车辆后再通知客户或用车人,但这样一来容易引发用车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接警后大多数公安机关会以经济纠纷来处理,也有一些地方警方会以寻衅滋事或者敲诈勒索案由立案,那么,如何规范此类自力救济的保全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坚持控制车辆全过程采取录音录像,特别是车内物品、车体外观等关键要素录像,如有贵重物品或现金要当场清点录像;第二要及时向发生地派出所进行告知报备;第三要做到及时告知客户;第四要及时将车内物品邮寄给用车人并保留邮寄清单;第五不得讨要拖车费、停车费、违约金等额外费用;第六用车人还清款项后应及时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等手续。但是就算做到这样,仍会有一部分拖车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那么司法机关应如何确定该行为的罪与非罪呢?笔者认为应把握如下两点。


司法机关应如何进行法律认定

Part.5

笔者认为一是应看保全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力方式(如抢夺、强行控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等方式要求客户并骚扰客户家人、朋友等,如存在可涉嫌寻衅滋事罪;二是应看是否以控制车辆为由向客户收取了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如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司法机关不应简单认定只要实施了拖车并产生报警就以寻衅滋事立案,催收方与被催收方之间本就是对立的,只要不违反一些基本的限度,如人身伤害、骚扰恐吓,温和与合情合理的自力救济也应得到法律保护,不应一概以触犯刑法来惩治,这不合符法律所倡导的契约精神。尚有如下原因,应慎重对待:原因一,此类控制车辆行为有合同,有抵押,就算合同可能涉及到无效情形,也应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如公安机关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在法理上存在瑕疵,判断主体是否适格也存疑;原因二,客户不按约定还款甚至转卖已抵押的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如果人车失联则是恶意逃废债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法律不应保护此种行为;原因三,如果暂时控制车辆都涉嫌犯罪,那么《民法典》赋予的正当的自力救济将会绝迹,只能寻求司法机关解决,将给法院带来更多的待诉案件,占用大量司法资源,于当前止诉息争的大环境不利,也会给国家的司法治理造成过高的成本。原因四,将极大的打击国内方兴未艾的汽车金融、融资租赁等业务,进而影响国家当前大力促进的汽车产业繁荣发展的政策,不利于拉动产业投资和促进汽车消费,会导致地下“黑车”交易更猖獗,非法拆解汽车更加普遍;原因五,越来越多的客户可以选择租赁方式获取汽车并且恶意逃废债,甚至非法转卖套取钱财,会让以骗贷为业的犯罪份子更加肆无忌惮,不利于信用中国的建设。

综上所述,笔者呼吁司法机关审慎对待此类因保全控制车辆而起的纠纷,严格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严格涉恶犯罪认定条件,保护合情合理又不至于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自力救济事件,保护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内的汽车金融产业和融资租赁业务,给司法减负,降低司法治理成本,促进信用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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