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为最典型的无形资产,承载商业价值,具有可转让性。然而我国法律界对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持否定态度,美国早在2006年认可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种种因素都在促使对其适格性的再思考。主讲嘉宾首先回顾业界主流观点否定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物的理由并做出反思,接着尝试论证其适格性,最后对其具体规则进行构想,整体论证逻辑清晰,引用资料详实,实操案例丰富。
适用人群: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银行、财务公司等企业风控人员、法务人员